对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方法的探讨

时间:2010-06-30

本文发表于《中国资产评估》2009年第2期
摘要:《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指出,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本文根据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的公允价值的理解,阐述了一些不同的观点。
Abstract: As indicated by the 《Valuation Guidance--Valuation for Financial Reporting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cost approach (or depreciated replacement cost) is not applicable for assets impairment test under the Accounting Standards. The paper brings out some different opinions according to the fair value referred to by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8 - Impairment of assets》。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07年11月发布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指南》,) 并已于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通过对《评估指南》的学习,我们发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与传统资产评估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其中一点就是,根据《评估指南》第三十六条规定,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减值测试不适用成本法。
无疑,这一条文的依据来自于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减值准则》),目的是使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与《减值准则》需要确定的“可收回金额”这一价值类型相匹配。
那么对于《评估指南》“不适用成本法”这一规定究竟该如何认识和理解,实务中,市场法运用基础欠缺情况下会面临什么问题?成本法是否完全没有存在余地了呢?笔者就此表述一些个人的观点。
为了清楚这之中的逻辑关系,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减值准则》对于可收回金额的定义: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由此,减值测试的核心之一便是确定公允价值---这一概念被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下的市场价值。根据《减值准则》,公允价值的取得应遵循以下层次顺序: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活跃市场中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同类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见,《减值准则》强调了市场交易信息是公允价值确定的核心,并且是一种出售价格,也可称为脱手价格。无疑,市场法是最能直接体现这一价值类型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从评估理论的角度来讲,是根据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对象相同、相似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对象的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当同一时点的公开市场可获得与被评估对象完全相同的参照物的交易价格时(当然,前提是这一市场是有效的和公平的),其价格信息便满足了减值测试中公允价值确定的第一层级或第二层级的要求,从而可被直接引用;而当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不完全相同时,这时的价格信息仍可以满足减值测试中公允价值确定的第三层级,但是需要分析评估对象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根据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调整交易价格来得到市场价值的结果。
然而,实务中市场法的运用并不容易。要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存在公平、有效、透明的市场是前提。减值测试的对象中,大多是在用的房地产和设备,如:商业房地产、厂场设备等(当然还可能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商誉等,本文的讨论不涉及这些资产类型)。选用市场法评估这些资产,严格来讲是以存在相同或相似可比资产的二手交易市场,且有较多的交易实例为前提的。就目前我国的市场化状况看,城市居住和商业类房地产市场的二手市场已较为发达,交易信息公开程度大,可比案例数据较易获得(主要参数具有可观察性或可测性),使得市场法在商业房产的评估中得到了较好的运用。而二手设备市场中,除了旧机动车、二手电脑等少数二手交易较为频繁、透明外,大多仍处于相对初级阶段,交易品种单调、频率不高,交易信息不透明,各类参数披露不详,实物状态不可观察,使得可采用案例贫乏;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企业的厂房、构筑物、在建工程等资产类型上。这限制了实务中市场法在该类资产评估中的运用,而重置成本法在传统资产评估领域则成为运用最为广泛的评估方法。
但是根据《评估指南》所做出的成本法不适用于减值测试的规定,减值测试中,当不能运用市场法得到公允价值时,可选的途径只有收益法:预测资产或资产组净现金流量现值来确定是否减值。这就是说,对于具有独立现金流的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将完全依赖于对未来的预测。这并不是一个让人很有信心的途径,毕竟收益法主观性强且目前技术手段不成熟。
事实上,对预测可靠性的怀疑只是笔者对收益法抱有的疑虑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对《减值准则》有关的资产组概念及相关减值分配规则的疑虑。事实上,由于大多数厂场设备不具有独立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单项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往往是无法确定的,这是《减值准则》引入资产组概念的原因。资产组划分的问题实在是一个很让人困惑的问题,在此不作深入讨论,而相关减值分配合理性的问题则是明显的。根据《减值准则》的规定,当以资产组的形式预测现金流时,全部减值将通过账面值进行分配,但不得低于资产组中各单项资产(1) “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2)“该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3)“零”三者之一;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既无法确定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又无法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账面价值分摊。这意味着,资产组中各单项资产的减值额的多少不仅依赖整个资产组未来收益预测的准确性,还受到自身账面价值的相对权重和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净额的影响。要知道,企业资产由于购置的时间、途径、交易方法等因素的不同,其账面价值往往是不具有可加性和可比性的。
如此一来,就会导致一个我们并不乐意接受的结果:一方面,被评估的资产特别是通用性很强的厂场设备,虽然在二手市场中不存在或很少有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公开交易信息,但对其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该类设备进入交易市场,很可能具有较高的变现值,至少不低于拆零变现值或报废残值;另一方面,我们却因无法从市场上观察和收集到类似资产的交易状况和交易数据,而无法用准则所允许的市场法估算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资产减值的多少取决于未来现金流预测 (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管理层批准的财务预算) 和分摊(如前所述,其合理性值得商榷),从而造成由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减值损失很可能超过实际将发生的减值的情况。特别是当持续使用状态下,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非常不乐观时,这种资产减值的过度估计就更会造成资产组中某些市场交易不透明的资产的过度减值。从会计计量的后果来看,企业出于某种目的,减值测试就有可能被利用作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先期进行过度计提,后期择需处置变卖,并转回减值损失。这使得《减值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防止企业操纵利润的规定失去作用。所以笔者认为,要防止资产减值被用来操纵利润,不光是允不允许转回减值的问题,而且是可收回价值是否尽量公允、可靠地进行了估计的问题。
那么,为什么传统评估实务中通行的成本法要被《评估指南》排除在可选用方法之外呢?《“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条文讲解》给出了如下理由:
1、减值测试强调的“可收回金额”是从资产价值实现的角度(或是出售变现,或是在使用中转化为现金流而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出发的,而成本法则被认为是从资产重置(重新生产、购置)的角度出发,与之不匹配;
2、基于《评估指南》第三十七条,由于成本法成立前提受限于资产/资产组的评估值可以通过资产的末来运营得以全额回收,即使允许采用成本法,也必须同时采用收益法测算;
3、认为无法以成本法将划分为最小现金产出单位的资产(组)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评估。
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的观点:在许多实物资产领域,成本法与“可收回金额”这一价值类型并不错位。我们所需要认识到的关键问题是正确界定在“可收回金额”下评估对象公允价值涵盖的内容:它是一种市场价值、“脱手”价值,它基于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时所采用的定价,强调的是评估技术尽可能的吸收来自活跃市场的市场信息。
对于在用的房地产和设备等实物资产,在正确界定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基础上充分吸收市场信息,成本法仍然是获取其市场价值的一种有效评估技术。事实上,各类评估方法是互相关联和掺杂的,例如成本法中重置全价的确定过程实际上是运用市场法的结果;而市场法中考虑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的各项差异因素调整参照物的价值的过程又与成本法中通过估测各类贬损来调整重置全价的过程相似。理论上讲,当目标一致且各种方法前提条件同时具备,评估师也具有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时,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得出的市场价值是趋同的,可相互验证的。成本法可以用于评估“脱手”价值,就像市场法同样也可以用于从购置角度评估公允价值一样。
对于设备类资产,如果被评估资产本身使用状态不存在特殊异常(比如难以修复或代价过大的物理磨损或损坏),且存在着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类型的全新设备的活跃报价和交易案例,在二手交易市场交易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那么,基于公开市场假设和替代原则,成本法应被认可作为市场价值的估值技术。此时,正确地使用成本法,在于其评估的对象具体的内容构成应与“脱手”价格对应:被评估资产在原购建过程中的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大型设备购建过程中的资金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皆应不予考虑,因为交易的买方不会对那么对他来说没有价值的部份买单。如果同类新设备交易价格中包含上述相关费用,也应剔除在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根据被评估资产的经济寿命、物理磨损、功能参数、使用的限制等诸多方面,充分估计其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的贬值。特别是要充分考虑设备通用程度、市场供求情况、购买者偏好、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等因素对其可能交易价格的影响。另外,为了最终得出“可收回金额”,被评估资产达到可交易状态和达成交易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也要充分合理地考虑,作为处置费用扣除,例如:拆卸迁包装费、处置人员差旅业务费、中介费、交易税金等。应该说,成本法在这种情形下的运用,仍然体现了《减值准则》中公允价值选取途径的第三层级的要求。当然,如果被评估设备属于以下几种情况,则应直接考虑拆零变现价值或报废残值,不宜采用成本法:1、不可拆卸移地使用;2、本身有很强的专用性,应用特殊,除现有使用单位以外没有其他市场参与者;3、本身的技术水平已属于被淘汰之列;4、物理损坏严重,难以修复或修复不经济。
与设备不同,对于厂区生产、办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所附的土地使用权而言,要找到相似资产单独的可比交易案例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困难的,除了作为整体企业转让中的一部分外。另一方面,适当的租赁案例的缺乏也使得收益法无法运用。但是,这一类型资产具有与设备类资产很重大的不同之处:1、由于土地的稀缺本质,在寿命期或受益期的前期(很可能是一段相当长的期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量很可能是在增长而不是减损;2、资产通用性很强,其使用价值受其使用方式转变而获得的提升作用很大,改变产出内容完全可以消除其短期的减值因素,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即使在其上建造了应用泛围很窄的构筑物,也可是通过改造、拆除改建其他类型建筑物,恢复其价值量;3、大多数通用厂房,其续用为原地续用,其历史购建过程中的耗费对受让方来说,也是购建同类资产的必要耗费,其根据现行市价、劳动效率和技术调整后的金额能被受让方认可。这不像机器设备,一般需移地续用,原设备购建过程中的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等支出对受让方而言皆为无效用的历史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这时的成本法应包含购建过程中全部的有效支出,并且是符合市场假设,体现资产的市场价值的,这一点并不能被看作与《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下的公允价值相违背。但是在运用过程中,评估人员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市场情况和资产本身的通用性,尽可能多地吸收现行市场信息,并与企业的整体生产经营和其他资产的处置假设相联系,必要时考虑扣除转作其他用途下所需进行的特殊用途构筑物的拆除和改良支出。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成本法不应完全被排除在以资产减值测试为目的的评估方法之外,至少对厂场设备而言。就像美国会计准则157号“公允价值计量”中阐述的,公允价值层次应优先选择估值技术数据,而不是估值技术。在确定减值测试所指公允价值时,有充分的相同或同类资产交易信息,市场法无疑是首选的。但在难以收集类似资产的二手交易信息,而相同或相似功能的全新资产存在活跃交易时,只要始终把握以下原则,选用成本法仍是解决途径之一:尽可能地吸收市场信息,和使评估对象所涵盖的价值内容与“脱手价格”保持一致口径。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讲解 2008年6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
[3]牛艳 梁怡 王思佳,美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解析[J].财会通讯,2007(7)